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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业流转抵押有据可依
相关《试行办法》将于4月1日起施行
发表时间:2010-3-5 8:49:10  浏览次数:170 作者:沙默 徐乐静 来源:温州日报 [ 返回列表 ]
    记者昨日在全市林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,《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办法》)已经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    据悉,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,林业产权基本明晰,但是以推进林业产权流通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进展缓慢。自发放林权证以来,我市民间就存在着林权流转,泰顺县、永嘉县在去年还率先运行林权抵押贷款,这些都缺乏一套完善的书面规范文件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。《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试行办法》的出台,有利于我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服务体系,促进森林资源流转规范、有序、健康发展完善林业融资体制。

    新出台的《试行办法》对森林资源流转、林地使用权收储、森林资源抵押、森林资源评估、法律责任等都有相应的细则条款,比如“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”、“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超过签收合同的剩余期限”等。

    市委常委、副市长黄德康参加了昨天的会议,他在讲话中强调,深化林权制度改革,盘活森林资源资产,能解决山区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,各县(市、区)要根据该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,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,确保流转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;同时要组建评估机构,方便群众办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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